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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测机构的责任,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附征求意见稿)

2020-02-2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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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听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要通过制定条例,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决策部署,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在条例中固化下来。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着力抓好条例制定后续各项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发布实施。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总工程师张波出席会议。

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机关各部门、普查办、应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附:20191024日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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