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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2-2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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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201856号)和《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181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存在安全、消防隐患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工商、环保、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消防、电力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炼油、玻璃制造、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鞋、汽修、餐饮、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废品回收加工、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酸洗磷化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涉及使用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二、任务目标

      2018年底前全市完成5000家“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工作。全市镇街(园区)分为五个任务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一类镇街,第一档至第五档的淘汰整治任务分别为350家、250家、150家、100家、50家,其中关停取缔数不少于任务数的70%,松山湖暂不下达具体整治任务。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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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步骤

    在全市当前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综合整治力度,保持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高压态势,确保我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具体步骤如下:

(一)发布清理“散乱污”公告。发布《东莞市关于清理“散乱污”企业的公告》,要求全市范围仍在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于公告发布10天内自行清理,实施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各镇街(园区)要迅速通过当地电视台播放公告内容,广而告之,并组织村(社区)通过张贴宣传栏、派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告知企业。

(二)入户核查。各镇街(园区)从5月起组织村(社区),对照市环保局通过大数据筛选出来的“散乱污”企业初步名录,逐家企业进行入户核查。经现场核实属于“散乱污”企业的,填写《东莞市“散乱污”企业排查信息表》(附件1),对有污染物排放的,要填写用水、用电、排污状况、产品产量、原料及用量等便于排污量统计的相关基础数据,并通过拍照、录像方式等采集有关信息和证据。同时在《东莞市“散乱污”企业排查信息表》中勾选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在入户核查中,凡发现名录外的“散乱污”企业,须一并做好登记,纳入清理名录。原则上在5月20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各镇街根据入户核查情况,填报《东莞市“散乱污”企业分类专项整治清单》(附件2)进行汇总。

(三)建立全市“散乱污”整治名录。市环保局根据镇街入户核查反馈的情况,5月底前建立全市“散乱污”整治(动态)名录,并持续补充更新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

(四)村(社区)初步清理。《公告》的自行清理期限结束后,各镇街(园区)可先组织村(社区)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一轮清理、劝退工作。村(社区)一级能够完成清理的,要做好清理证据采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镇街(园区)“散乱污”工作领导小组;难以完成清理的,5月底前要将信息向镇街(园区)反馈,由镇街(园区)一级统筹实施清理。

(五)部门执法清理。村(社区)初步清理后,各镇街(园区)要抓紧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村(社区),对辖区内未清理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行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联合执法、部门分头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对“散乱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各镇街(园区)要按照《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所列部门责任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充分用好用实各职能部门执法监管措施,按照“谁高效、谁处理”的原则做好清理任务分派,高效推进清理工作开展。对同时存在多方面问题的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指派最能直击其“痛点”的职能部门牵头执法,用最高效和最有力的手段予以取缔。尤其是对存在严重安全、消防隐患等对群众生命财产构成直接威胁,符合查封条件的,要优先使用查封手段。在6月底前完成一批“散乱污”企业的淘汰整治。整治完成后,各镇街(园区)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行业标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整治逐个进行及时“销号”。

(六)开展“回头看”。从8月起至年底,各镇街(园区)每个月对“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工作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死灰复燃和新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处理,对同一经营场所屡禁不止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有关业主、房东。

四、整治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散乱污”企业整治认定范围

1. 市环保局通过大数据筛查,经镇街(园区)入户核查后确认的“散乱污”企业;

2. 镇街(园区)自行排查整治的“散乱污”企业;

3. 镇街(园区)上报纳入2018年引导退出的污染企业。

(二)整治任务完成认定标准

1.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完成后需填报《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认定表》(附件3),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治改造等处置类型填写有关数据,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由镇街(园区)“散乱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环保分局审核后予以认定,并填报《东莞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及成效汇总表》(附件4)进行汇总。

2. 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前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其认定完成任务的标准参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予以认定。

(三)信息报送与统计

     各镇街(园区)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窗口为市环保局,具体由市环保局“两高一低”工作办负责信息收发、数据汇总、成效认定、考核评分等。镇街(园区)在开展清理整治“散乱污”行动中,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镇内“散乱污”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村(社区)均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和材料的报送,层层落实报送制度,镇街(园区)一级每半个月(15日、30日)需向市环保局“两高一低”工作办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度,并同步更新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市环保局“两高一低”工作办负责将镇街(园区)报送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整理,动态更新全市“散乱污”工作台账,统计全市工作进度和减排成效,对镇街(园区)进行排名,编写工作报告和总结,向社会公布整治情况等。

五、督查督导

      为保证实现“散乱污”清理整治工作目标,市、镇两级要严把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市大气办要会同市环保局组成督查组不定期赴镇街(园区)进行督导,抽查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镇街(园区)是否存在漏报、瞒报、谎报、应报未报、应清未清的情况,对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及时予以纠正。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村(社区)的督导力度,层层传导压力,并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议,确保“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落实到位。

六、考核问责

      要建立“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工作考核机制,将整治工作实效纳入镇街年度环保责任考核。要建立工作通报机制,每月进行通报工作进展排名,对进度滞后的镇街(园区)进行通报预警,严重滞后的,报请市政府对镇街(园区)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查包庇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