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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5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单位未完成登记将依法处罚

2020-03-1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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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2020)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HJ1117-2020)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

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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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我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点击蓝色字体可查看)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排污登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发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