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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全文)

2012-10-1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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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十二)继续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银行服务体系和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发展格局。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金融服务较弱的县域和乡镇,增设分支机构;支持港资银行在省内开设异地支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省内适度跨区域发展。

(十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力推进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争取全省再组建一批农村商业银行。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满足支农贷款的前提下,集中资金加大对县域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在完成27家村镇银行组建任务之后,争取在未来三年内全省再增设一批村镇银行,实现全省地级以上市全覆盖。重点支持在东西北地区和农业大县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十五)组建支持新兴产业的专业银行等专门服务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服务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

(十六)支持各地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和管理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各地产业发展特点,探索在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发展专门的特色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

五、促进证券期货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十七)继续支持我省证券机构做优做强。鼓励我省证券机构立足本省,积极服务本省产业转型升级。加大证券人才引进力度。大胆创新,合理规划,引导我省证券机构在省内增设分支机构,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债券、兼并重组等提供优质服务。

(十八)加大省外证券机构的引进力度。支持省外证券机构来我省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对省外证券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省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优惠。对省外证券机构在我省开展业务给予大力支持。

(十九)继续探索吸引境外证券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特别是要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吸引港澳台等地证券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挥境外证券机构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其与我省证券机构共同发展,良性竞争。

(二十)继续提高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化运作水平,积极发挥期货市场在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促进保险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二十一)积极引进各类保险机构,努力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险服务体系和新老机构互相促进、中外资机构共同发展、保险主体与中介机构共同进步的发展新格局。引导和支持工商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发起设立专业性保险互助合作组织。

(二十二)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特点加大力度研发各类保险产品,进一步拓宽保险营销渠道,针对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继续落实对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

(二十三)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银保合作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要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通过保证保险与贷款相捆绑的模式,借助保险手段有效分担银行放贷风险,促进中小微企业获得小额贷款。同时,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

(二十四)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投资我省中小企业项目,购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