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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2-10-1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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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域内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

燃煤、燃油电厂及使用工业锅炉、窑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脱氮或低氮燃烧技术,燃煤、燃油电厂及额定蒸发量大于65蒸吨的锅炉、窑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安装脱氮设施的燃煤、燃油、燃气机组,按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在同等能耗水平下,安装脱硫、脱氮设施的发电机组实行优先上网。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制订燃煤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实施范围、期限和补贴政策,减少燃煤污染。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行政区域内燃料限制区,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普通燃煤、燃油锅炉。

第十二条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鼓励生产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杀虫气雾剂、洗涤剂、胶粘剂、发胶等产品。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家具制造加工、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治理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第十三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第十五条 市区闲置或裸露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装卸、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